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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当竞争

服装款式仿陷不正当竞争漩涡,法院明确裁判标准

发布时间:2026年5月15日 西安不正当竞争纠纷律师

近期,一起服装款式仿冒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引发广泛关注。原告格利亚公司是一家知名女性服装企业,其设计的服装款式新颖独特,深受消费者喜爱,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。然而,原告发现市场上大量存在伊佐拉品牌服装仿冒其款式,累计达56余款,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相关被告起诉至法院。

被告辩称,服装款式模仿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或第二条规定,不构成仿冒混淆和虚假宣传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服装款式经过创作设计,可成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。当服装款式能够与特定经营者产生稳定联系,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时,他人擅自使用导致混淆的,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制。即使不产生市场混淆,但若行为损害了其他市场竞争机制,仍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。

本案中,被告在短期内大量使用与原告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服装款式,且上市时间接近,产生的替代效应降低了原告的市场份额,损害了原告的竞争优势,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。最终,法院支持了原告70万元的赔偿请求。此案明确了服装款式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标准,为服装行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。

律师:马西蒙律师团队 [陕西]

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

文章来源: 西安不正当竞争纠纷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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